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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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2021年4月2日起,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基金销售机构可在此基础上另设规定,具体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的,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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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在开放日期间,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均暂不参加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基金的费率优惠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各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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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按30日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投”):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账户内自助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除另有公告外,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3)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的每期扣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元,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规定自己的最低扣款金额。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并在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相同的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以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4)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通常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5)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日常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6)本基金在开放日期间,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均暂不参加定期定额申购基金的费率优惠活动。
6. 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1)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21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永达国际大厦2102-2104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坚
联系人:林晨
联系电话:021-80363988
网址:www.hengyuefund.com
传真:021-80363939
(2)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e.hengyuefund.com/etrading/
(3)名称:恒越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者“FocusBridge”
6.2场外代销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以及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0年12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及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上的《恒越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恒越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投资人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销售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或资料。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基金管理人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38987000
网址:www.hengyuefund.com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