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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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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8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3月12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3月12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4楼电教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156,687,5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06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133,881,0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93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2,806,4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2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6,217,6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3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3,411,2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1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2,806,4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221%。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632,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反对52,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弃权2,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162,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5%;反对52,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1%;弃权2,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2、《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632,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反对52,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弃权2,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162,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5%;反对52,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1%;弃权2,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3、《关于公司拟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632,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弃权5,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162,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5%;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7%;弃权5,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莫海洋、裴斌侠;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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