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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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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6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概述

  2018年6月28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部门在编制周资金计划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时,发现公司在中信银行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的一般户、兴业银行乌鲁木齐红旗路支行的基本户被冻结。经进一步核查,了解到:一般户被冻结的原因为公司与北京三兴汇生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和青海汇生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因履行双方签订的《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发生纠纷,相关案件已分别于2018年9月、2019年3月结案,对应的银行账户已经解封;基本户被冻结时,公司与基本户所在行联系,了解到与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融金”)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有关,公司通过海淀区法院的官网“海淀法院网”查询,未找到相关案件信息,也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2018年7月31日,公司在舆情监测过程中发现安投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投融”)先后在其官网发布的相关公告,其中涉及与中安融金借款纠纷相关信息。公司及时进行了自查、并向相关方核实相关情况,于2018年8月2日披露了自查结果及与安投融、公司原董事长秦勇、海淀区法院等联系核实的情况。

  2018年8月14日,公司收到海淀区法院签发的案号分别为(2017)京0108民初49984号(简称“案件一”)、(2018)京0108民初7881号(简称“案件二”)的相关法律文书,中安融金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公司,两案诉讼标的金额合计5,177.66万元。其中:案件一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806.37万元;案件二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371.29万元。

  其后,公司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应诉,并就案件进展情况进行了及时披露。

  中安融金案件对应冻结的公司银行账户于2019年6月底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2019年7月底,公司部分账户再次因中安融金案件被冻结。2019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海淀区法院关于案件一的《民事裁定书》,以“涉案资金来源于案外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驳回中安融金的起诉。经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公司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遗漏。为此,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并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北京一中院(2020)京01民终3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上述民事裁定,并指令海淀区法院继续审理。

  2020年7月1日,公司收到海淀区法院关于案件二的《民事裁定书》,因原告中安融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裁定本案按中安融金撤回起诉处理。2020年8月初,公司查询到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

  公司根据上述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20年8月31日海淀区法院签发关于案件一的《传票》(经重新立案,案件号变更为(2020)京0108民初27067号),定于2020年9月21日上午开庭。开庭后,因中安融金更换了代理律师,新的代理律师对案件情况不熟悉、未能当庭提交质证意见,海淀区法院将另行确定开庭时间。

  2021年3月12日,公司收到海淀区法院根据中安融金因为案件一请求查封公司和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秦勇名下相应财产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经查询,海淀区法院根据该裁定书,冻结了公司在兴业银行开立的账户。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已就中安融金案件足额计提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

  1.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争取对公司最有利的结果。

  2.公司将持续跟进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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