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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21年3月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内具体办理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本集合计划B类计划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持有人持有的B类计划份额均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B类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B类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B类计划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的限制。对于每份B类计划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B类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含)至B类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一年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业务时,首次申购最低申购金额均为1.00元,追加申购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不开放申购。

  本集合计划B类计划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开放期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B类计划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等集合计划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本集合计划B类计划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持有人持有的B类计划份额均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B类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B类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B类计划份额,则其持有的B类计划份额的赎回开放时间可能不同。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B类计划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的限制。

  对于每份B类计划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B类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含)至B类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一年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投资者办理本集合计划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1.00份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2 赎回费率

  1、A类计划份额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A类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A类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计划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且不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注1:A类计划份额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原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注2:1年按365日计算。

  2、B类计划份额

  本集合计划对B类计划份额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限,B类计划份额在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2、“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集合计划采用逐笔计提法提取业绩报酬,在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赎回确认日和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A类计划份额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8%以上部分按照2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对B类计划份额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6%以上部分按照2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择机开通直销。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B类计划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

  (1)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设立日期:2007年9月4日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1240

  (2)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东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00号

  邮编:200120

  联系人:王晓明

  联系方式:13671731003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并在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信达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信达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信达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信达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产品资料概要》、《信达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类份额)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3)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5)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本集合计划B类计划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持有人持有的B类计划份额均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B类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B类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集合计划开放日常赎回不代表投资人可随时进行赎回。

  (6)咨询方式: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321,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特此公告。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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