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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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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2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904名。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数量为35,983,951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比例为0.9572%。

  3、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2月9日。

  4、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904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983,95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9572%。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实施简述

  1、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姓名、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年11月20日公司公告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1月25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26日披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1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6、2019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7、2020年1月1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42,710,500股,授予价格为每股48.03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909人。

  8、2020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1,990股,回购价格为48.03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0、2020年6月4日,公司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以分红前公司总股本2,204,608,3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5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2,710,500股变更为72,607,850股。

  11、2020年6月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事项的议案》,因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6月4日实施完毕,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事项进行调整,同意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已审议通过回购2名离职激励对象的回购股份数由151,990股调整至258,383股,回购价格由48.03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020年6月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620股,回购价格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2、2020年9月12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20年9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5,747股,回购价格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3、2021年1月8日,公司完成了5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共计回购注销344,750股。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变更为72,263,100股。

  14、2021年1月2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即本次共有36,131,550股可解除限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条件已达成,共有890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其个人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100%可解除限售,共计可解锁35,836,351股;14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其个人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50%可解除限售,共计可解锁147,600股,剩余147,599股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对上述股份实施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售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公司及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依照《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规则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2月9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5,983,95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572%。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904名。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限售股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注: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聘任曹治年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聘任杨瑞华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聘任王春艳女士为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CHO)、聘任袁合宾先生为公司首席法务官(CLO)、聘任秦军先生为公司首席战略官(CSO)、聘任王志远先生为公司发展建设总经理、聘任李彦朋先生为公司养猪生产首席运营官、聘任徐绍涛先生为公司牧原肉食总经理、聘任张玉良先生为公司首席智能官(CAIO)。王华同先生因个人工作调整,已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四、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事宜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招商证券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股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6、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7、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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