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1年02月05日(星期五)下午3:15开始
(2)网络投票:2021年02月05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02月0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02月0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北一道16号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徐道情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5人,所代表公司股份数 97,604,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2,454,992股的53.4950%。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 97,448,0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2,454,992股的53.409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1人,代表股份数量 15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2,454,992股的0.085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 3,893,6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3,737,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 15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终止全资子公司生化制药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项目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448,00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9%;反对 156,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1%;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37,3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58%;反对 156,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42%;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公司控股股东天津金浩医药有限公司是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为 93,710,608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800,2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13%;反对 47,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2%;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00,2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13%;反对 47,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2%;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兆美、侯玺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