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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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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1-003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山集团”)股东:(1)江苏高投创新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苏高投创新”)持有公司股票5,466,534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4.703%;(2)江苏高投宁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苏高投宁泰”)持有公司股票1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0.000%;(3)江苏高投科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苏高投科贷”)持有公司股票2,264,269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1.948%;

  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宁泰、江苏高投科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毅达”),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730,804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6.651%。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宁泰、江苏高投科贷遵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要求,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即3,487,008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且任意连续6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计划减持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收到公司股东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宁泰、江苏高投科贷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

  注:1、江苏高投宁泰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部分未披露减持计划;

  2、上表中的“减持期间”为股东在计划减持区间范围内的实际减持区间;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注:上述减持主体为一致行动人,减持数量合并计算,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且任意连续6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各减持主体具体减持数量由其自行决定。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宁泰、江苏高投科贷的承诺:

  1、自丰山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丰山集团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丰山集团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丰山集团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自丰山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丰山集团股票。本企业承诺所持丰山集团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在对所持丰山集团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累计减持最大股份数量为本企业所持全部丰山集团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方式减持的,按照减持届时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予以执行;上述减持股份数量本企业与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本企业减持丰山集团股份的价格不低于丰山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丰山集团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同时,本企业在减持前将提前将本企业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丰山集团,并由丰山集团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以减持企业股份(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丰山集团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17号)、《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中国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丰山集团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丰山集团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丰山集团,则丰山集团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交丰山集团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丰山集团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宁泰、江苏高投科贷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宁泰、江苏高投科贷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17号)、《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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