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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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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1-003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加加食品”)于2020年1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独立意见。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前述终止本次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和自查范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即2018年12月3日)至上市公司披露拟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前一日(即2020年12月20日)止。本次自查范围包括:(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中介机构及有关知情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自查期间内,本次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1、加加食品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直系亲属

  ■

  李红霞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于2019年11月18日通过上市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当选为公司董事,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本人任上市公司董事前,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

  杨衡山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于2019年5月8日通过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6次会议被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于2019年11月18日通过上市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当选为公司董事,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本人任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前,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

  周建文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于2020年8月3日通过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次会议被聘任为公司总经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本人任上市公司总经理之前,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

  ■

  肖群女士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说明如下:本人配偶于2020年8月3日通过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次会议被聘任为公司总经理,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本人配偶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前,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

  莫文科先生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于2020年4月8日通过上市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当选为公司董事,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本人任上市公司董事前,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

  刘清波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女儿于2019年11月18日通过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被聘任为公司财务总监,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本人女儿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前,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

  王杰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于2019年11月18日通过上市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当选为公司监事,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本人任上市公司监事前,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

  王郴平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2019年5月开立股票账户,主要用工资进行小额买卖,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

  蔡如珍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标的公司及其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直系亲属

  ■

  何平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

  刘艳艳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及上述直系亲属

  ■

  袁丽珍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

  李瀚清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说明如下: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4、中介机构及有关知情人员及上述直系亲属

  ■

  黄玉婷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前述买卖加加食品股票基于个人对市场的研判以及股票表现的独立判断;进行该等股票交易时,加加食品已披露本次交易的草案。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说明真实准确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人员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拟终止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说明真实准确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人员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拟终止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前述相关人员已出具书面文件说明其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拟终止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前述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则前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五、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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