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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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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1-007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京民初60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律师事务所取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60号),法院判决驳回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其主张西藏发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

  冻结额度为23,658.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18年7月30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及涉及诉讼的(2018)京民初60号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根据相关文件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向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等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诉讼金额为368,455,808.77元。(2018)京民初60号案件的开庭时间定为2019年2月27日14:00。

  2019年2月27日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的律师参加了开庭审理。法庭经过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没有当庭宣判。公司委派律师代表公司当庭向法庭提出:西藏发展出具的承诺函上加盖的公章系伪造,本案系犯罪份子冒用公司的名义向原告方出具承诺函,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承波以及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刚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正在被调查,该案件为刑事犯罪案件,公司不应对原告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30日、2018年11月27日、2019年3月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2018-059、2018-099、2019-024)。

  二、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律师事务所取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60号),主要内容为:

  原告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公司”)与被告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恒动影公司”)、西藏发展、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公司”)、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隆徽合伙企业”)、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城智联公司”)、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隆徽实业公司”)、储小晗、李佳蔓、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特种钢管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核能设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8年8月29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深圳隆徽合伙企业、千城智联公司、三洲特种钢管公司、三洲核能设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投泰康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星恒动影公司偿还国投泰康公司贷款本金2.5亿元;2、星恒动影公司向国投泰康公司支付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尚未支付的利息(以本金2.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3月25日,共计22,454,742.46元);3、星恒动影公司向国投泰康公司支付从2017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尚未支付的违约金(以2.5亿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3月25日,共计53,626,066.31元);4、星恒动影公司向国投泰康公司支付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尚未支付的补仓违约金(以2.5亿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5%。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3月25日,共计42,375,000元);5、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公司、深圳隆徽合伙企业、千城智联公司、三洲隆徽实业公司、储小晗、李佳蔓、三洲特种钢管公司、三洲核能设备公司对前述1-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国投泰康公司对星恒动影公司质押的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股票以及孳息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7、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中,国投泰康公司依据其提交的西藏发展出具的《6.27承诺函》,要求西藏发展对星恒动影公司《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提交西藏发展相应股东大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根据西藏发展于2015年6月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及西藏发展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2月制定的《对外担保制度》,其中均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西藏发展系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均可经公开渠道获得。但国投泰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接受《6.27承诺函》时对西藏发展的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了审查,故国投泰康公司不能构成善意,《6.27承诺函》对西藏发展不产生担保效力。法院在审理中明确将担保效力作为本案审理焦点后,国投泰康公司主张如认定担保无效,其要求西藏发展按照过错承担全部或二分之一债务清偿责任。法院认为,西藏发展否认《6.27承诺函》上的公章为其公司合法印章且已经司法鉴定确认,《6.27承诺函》上亦未有西藏发展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故《6.27承诺函》不是西藏发展的真实意思表示,西藏发展不承担法律责任。国投泰康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5,000万元及利息(以2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扣除已付利息3,239,701.9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付违约金39,782,638.89元);

  二、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李佳蔓对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李佳蔓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

  三、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有权对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股票及其孳息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公司追偿;

  五、驳回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079元,由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负担188,407.9元(已交纳),由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李佳蔓共同负担1,695,67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李佳蔓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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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其他事项

  1、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律师事务所取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60号),法院判决驳回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其主张西藏发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

  冻结额度为23,658.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60号);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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