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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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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1-003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于2021 年1月8日、1月11日和1月1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1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0年4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 202014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除本公司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 年1月8日、1月11日和1月1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书面征询了本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经公司自查,并向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书面发函询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业务合作等重大事项。

  (三)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除公司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经公司核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2020年4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 2020141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上述立案调查事项最终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股票将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如公司上述立案调查事项最终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股票将不会因此存在可能被实施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经自查确认,除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1-004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及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薄荷”)分别为两起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1)在黄山天目与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风原生”)、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大健康”)一案中,涉案金额为1,500万元及利息2,132,708.34元;(2)在黄山薄荷与清风原生、长城大健康一案中,涉案金额为500万元及利息652,847.22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

  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及直接和间接持股全资子公司黄山薄荷因与公司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曾用名: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大健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事,分别于2020年12月21日向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同日收到了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0-075)。

  近日,黄山天目、黄山薄荷分别收到了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1)皖1002民初630号、(2021)皖1002民初631号;主要内容为:“你(单位)诉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关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黄山天目、黄山薄荷已分别按《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要求缴纳了案件受理费。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报备文件

  1、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皖1002民初630号〕;

  2、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皖1002民初631号〕;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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