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和解执行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5,000,000元及利息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原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以下简称“南京轻机厂”)
(二)诉讼概述
2018年11月27日,公司就与南京轻机厂合同纠纷一事,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受理,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浙0106民初11403号】。
2019年3月26日,经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令由被告南京轻机厂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意向保证金4,5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6民初11403号】。
有关诉讼的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
(三)本次诉讼执行和解情况
2019年6月19日,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主持,公司、南京轻机厂及保证人北京中轻合力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南京轻机厂分期向公司付清4,50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具体付款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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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2019年6月20日,公司收到南京轻机厂的还款1,756.93万元;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南京轻机厂的还款1,082.05万元;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南京轻机厂的还款1,054.98万元;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南京轻机厂的还款1,033.35万元。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债务人南京轻机厂根据还款计划正常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的还款计划已履行完毕。公司将根据本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