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1宗案件一审已判决,2宗案件原告已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 涉案的金额:已判决案件的金额约2.2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已判决案件及原告已上诉案件,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一、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一审判决的案件
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发布了《关于累计涉诉案件情况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47号)中披露了涉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案号为:(2020)沪74民初679号),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亿元;
(2)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9,055,555.56元;
(3)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4)被告陈景功、李红霞对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景功、李红霞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追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5,744.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陈景功、李红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原告已上诉的案件
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发布了《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70号)中披露了涉及韩世荣及涉及薛文芳的两宗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关于上述两宗案件的上诉状,上诉人韩世荣和薛文芳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现已提起上诉。
二、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已判决案件及原告已上诉案件,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