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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5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2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在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陶灵萍召集并主持,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6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了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552.08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485.90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66.18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7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公司将采用无息借款方式向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所需资金,借款额度不超过51,778.16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直接由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划至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也可提前偿还。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的具体实施,上述借款只能用于“海南灵康制药美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实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7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公司现金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现金管理期限内用于滚动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79)。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6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2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在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吕宽宪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3人,实际出席3人。本次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讨论及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1,552.08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上述事项与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求更多投资回报,且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决策程序及授权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7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灵康药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485.90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66.18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自筹资金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0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525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2,5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721.84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1,778.1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于2020年12月7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2号”《验证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500.00万元(含52,500.00万元),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10518号)。截至2020年12月2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485.9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四、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25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66.18万元(不含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一次性置换。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均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52.08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485.90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66.18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10518号),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52.08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共计1,552.08万元。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8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采用无息借款方式向募投项目“海南灵康制药美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实施主体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制药”)提供所需资金,借款额度不超过51,778.16万元。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0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525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2,5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721.84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1,778.1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于2020年12月7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2号”《验证报告》。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灵康制药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注: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1,778.16万元,少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因此根据募集资金净额进行了调整。

  二、本次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说明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公司将采用无息借款方式向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所需资金,借款额度不超过51,778.16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直接由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划至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也可提前偿还。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的具体实施,上述借款只能用于“海南灵康制药美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实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项目实施主体灵康制药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12年9月4日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陶小刚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二横路16号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四、本次借款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灵康制药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灵康制药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灵康制药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上述事项与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灵康制药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9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及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向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满后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管账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0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525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2,5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721.84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1,778.1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于2020年12月7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2号”《验证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拟使用部分可转债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和正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四)投资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五)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向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风险较小,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批与执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事项的有效开展及规范运行,确保理财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投资回报。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监管要求。

  六、专项意见的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求更多投资回报,且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决策程序及授权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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