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032 证券简称:苏泊尔 公告编号:2020-065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苏泊尔”)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2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现就《问询函》中相关事项回复公告如下:

  1、浙江证监局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李维、李辉辉就执行你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出具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司第5大、第11大经销商分别与两个重要运输供应商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上述经销商2019年度销售额分别为1.66亿和0.89亿,且销售单价同比下降10%;而上述物流供应商的运输价格较其他供应商高20%。请你公司说明上述经销商与物流供应商是否属于你公司、董监高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你公司同经销商及物流供应商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答复:

  经核实,本公司第5大、第11大经销商与两个重要运输供应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但均与本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

  1)关于经销商销售单价同比变动的说明

  公司产品品类较多,厨房大家电的平均单价较高如:油烟机、消毒柜、燃气灶等;厨房小家电的平均单价较低如:电压力锅、电磁炉、电饭煲、豆浆机、电水壶等。不同品类的产品,因受技术、制造工艺、材质及市场定位不同,平均价格差异较大;而且同一品类中不同规格型号产品的销售价格也会有差异。公司对电器业务前30大客户对比分析发现,2019年同比2018年,同为线下经销或线下经销+电商的不同客户之间的平均单价波动在-15%至+12%之间;2018年同比2017年,平均单价波动在-17%至+20%之间。因此我们认为,警示函中提及的第5大和第11大经销商在不同年份的平均销售价格受到销售产品品类结构的影响出现平均价格10%的上下浮动是正常合理的。

  2)关于两个重要运输供应商运输价格问题的说明

  目前承运公司电器产品运输业务的6家物流商都是经过向社会公开招标并中标后开展合作的,每个物流商均有各自所负责的承运区域。物流商的运输单价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运输距离、装车方式、燃油价格、货车车型、人工成本、过桥过路费、转运装卸费等,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运输距离,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运输距离越长则单价越高。公司对警示函中提及的两个重要运输供应商与其他三家物流商分别选取相近或相同始发地发货到全国多个城市的物流价格进行对比,无论是零担业务还是整车业务,上述两家运输供应商的运费单价与其他三家物流商的平均单价几乎一致。因此我们认为,上述物流供应商与公司其他物流供应商相比在相同条件下的运输价格是一致的。

  公司与警示函中提及的经销商及物流供应商的交易价格是公允的,不存在向上述经销商及物流商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2、根据警示函,你公司2019年度新增“预付款融资模式”业务,在该业务模式中,你公司与经销商、银行签订三方承兑协议,为银行对经销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融资担保,合同总额度为9亿元。请你公司说明:(1)该业务模式的具体情况、开展该业务的原因、实际提供担保额度;(2)相关经销商是否为公司关联方,该业务是否构成对外担保,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3)公司是否已针对该融资担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请会计师就该融资担保是否构成对外担保以及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该业务模式的具体情况、开展该业务的原因、实际提供担保额度;

  答复:

  公司使用的“预付款融资模式”业务即三方承兑业务是银行为了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出的金融产品。2019年,公司为了解决31家优质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资金需求问题并支持公司营销业务的发展,引入了该项金融产品。该业务的操作模式为银行、本公司及经销商三方分别签署《合作协议》及《预付款融资合作协议书》。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在各方合作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银行根据经销商的进货资金需求开具不超过6个月的电子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了公司用于进货,被公司计入对该经销商的应收款项融资科目。如经销商在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偿还保证金与承兑汇票金额之间的差额,则公司将可能承担银行向经销商未追偿到的部分差额损失,该等损失不会超过经销商在未使用“预付款融资业务”情况下对公司同等差额金额的应收账款损失,此等损失将被公司计入应收账款坏账科目。截止到目前,所有参与此项金融业务的经销商经营情况良好,未出现承兑汇票到期偿还逾期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情况。

  基于以上,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未将该项业务界定为对外担保事项。

  (2)相关经销商是否为公司关联方,该业务是否构成对外担保,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

  答复:

  本次与公司开展“预付款融资业务”的31家经销商都是销售规模较大、经营情况良好且实力很强的经销商客户,上述经销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将上述业务认定为对外担保,主要基于如下原因:

  1) 公司在“预付款融资模式”下承担的损失,公司认为应为公司对经销商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损失,而不是对外担保的损失;且公司不会因该等业务模式,导致须承担除应收账款损失以外的担保责任损失。

  2) 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该项业务为非担保事项,且该项业务在银行征信系统里未被列为担保事项。

  3) 据向银行了解,该项金融业务在国内各行业有诸多运用,公司未发现其他上市公司将该业务作为担保事项披露的信息,且未查询到金融主管机构将该项金融业务明确定义为“担保”范畴。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未将该项业务界定为对外担保,在内部决策流程上按照管理规定通过了事业部业务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总部法务部、总部财务部及财务总监、公司总经理的签字审批。

  (3)公司是否已针对该融资担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请会计师就该融资担保是否构成对外担保以及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对于此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净敞口,公司已经依照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根据《CAS22-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3-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在2019年度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确认了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并且在“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作了相应的披露。

  会计师回复:

  “预付款项融资模式”下开具的承兑汇票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了公司用于进货。在公司取得承兑汇票且尚未背书转让时,经销商为该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银行为承兑人,公司为收款人。在公司将取得的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情况下,如经销商在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偿还保证金与承兑汇票金额之间的差额,则公司将可能承担银行向经销商未追偿到的部分差额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已背书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可能由公司承担损失的部分不应终止确认,公司在2019年度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确认了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公司可能承担部分差额损失已在2019年度财务报表中作为一项负债进行确认,不属于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要求作为或有负债披露的对外担保。

  具体内容可参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