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31日,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收到控股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公司参股公司吉林森工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通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出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破5号之一,批准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合并重整计划。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参股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情况
1、2020年5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司法重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43号)。
2、2020年11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关于参股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118号)。
3、2020年12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参股公司被法院裁定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119号)。法院裁定对森工集团和财务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4、2020年12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参股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123号)。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二、法院裁定情况
2020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收到森工集团、财务公司的通知:长春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出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破5号之一,长春市中院认为:森工集团公司、森工财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完整,并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森工集团公司、森工财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计划;
2、终止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公告披露日,森工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16,254,0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4%,森工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吉林省泉阳泉林业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4,919,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9%,森工集团和吉林省泉阳泉林业局合计持有森工集团股份总数的30.93%。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监管规定规范运作,资产、业务、财务、机构和人员等均独立于森工集团。公司不存在为森工集团提供融资和担保的情形,森工集团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财务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该公司24%的股权,公司在该公司的存款余额为0元,公司不存在为财务公司提供融资和担保的情形。
3、森工集团和财务公司的合并重整事项预计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公司对财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截止2019年末,公司对财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
四、其他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森工集团和财务公司的合并重整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