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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98         股票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1月26日,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0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11月26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11月26日),除6名激励对象外(详见本公告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表》),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本公告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表》中6名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公司核查:6名激励对象其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表

  ■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31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鞍钢东山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义栋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现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为9,405,250,201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52,450,023股A股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为9,352,800,178股。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803,882,1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2.75%;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381,252,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8.23%;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22,62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5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881,407,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9.4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提案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1)总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

  如相关占比数据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内资股表决情况

  ■

  (3)外资股表决情况

  ■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属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就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 2020年11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和孙勇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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