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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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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5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3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31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公司1号办公楼一楼第一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黄小平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1,557,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2709%。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9,217,4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06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40,4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3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90,5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5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40,4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39%。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王信恩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8,024,006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513,41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9%;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6,6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136%;反对1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0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11,542,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75,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0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11,542,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75,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11,542,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75,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00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与江铜铅锌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0,643,360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899,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75,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孙佳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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