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变卖基本情况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化微”)于2017年9月14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进行股票质押的公告》(详见公告2017-041),公司股东徐强、徐珺兄妹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4,400,000股质押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质押登记日为2017年9月12日。
近日,公司收到长城资产告知书,长城资产与徐珺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已于近日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徐珺持有的江化微证券(证券代码为603078,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的股票520.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5%。长城资产已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12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20)苏01执852号],裁定变卖徐珺名下持有的江化微520.52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45%。2020年12月18日,已依据该裁定变卖其名下10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66%。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截止目前,公司日常经营及生产活动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