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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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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08 证券简称:仲景食品 公告编号:2020-008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12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北段211号公司研发楼报告厅。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耀志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9,321,5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21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9,315,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1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6,4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16,5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5%。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321,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6,130.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3%;反对400.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7%;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321,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6,130.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3%;反对400.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7%;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320,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5,830.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67%;反对700.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3%;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苏宏泉律师、马樱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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