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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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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0-075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12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20年12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决议情况

  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以2020年12月17日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授予674.6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6.46元/股。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77)。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0-076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12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20年12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决议情况

  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及核查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对象符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相关人员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及核查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78)。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20年12月17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0年12月17日为授予日,向62名激励对象授予674.60万份股票期权。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77)。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0-077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2020年12月17日。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数量:674.60万份。

  ●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6.46元/股。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旭股份”)于2020年12月17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2020年12月17日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74.60万份。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0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20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就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3、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6日,公司在内部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3月1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告编号:临2020-023)。

  4、2020年3月12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临2020-024)。

  5、2020年3月17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6、2020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0年5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爱旭股份期权,期权代码:0000000473、0000000474、0000000475、0000000476,向激励对象授予2,925.40万份股票期权,分四期行权;期权的授予日期:2020年3月27日;授予人数:275人,期权的行权价格:11.22元/股,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2020年5月15日。

  8、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13日期间,公司在内部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及核查情况的公告》。

  9、2020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董事会审核,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及行权条件

  (一)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股票

  2、授予日:2020年12月17日

  3、授予数量:674.60万份

  4、授予名单及授予情况: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6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如下:

  ■

  5、行权价格:16.46元/股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5.61元/股;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60/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为16.46元/股、15.25元/股、14.17元/股。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登记完成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A、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B、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4)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其出具的承诺等相关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业绩考核目标按下表约定执行:

  ■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目标达成率在100%以上达成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可按照本计划约定行权;若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成率低于100%(不含本数)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已考虑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2)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除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目标进行考核外,还分年度对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的业绩目标进行考核,并以达到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在公司业绩目标和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B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行权其全部获授的权益;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D,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标的股价:15.61元/股(2020年12月17日交易均价)

  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历史波动率:32.67%、30.01%、28.54%、26.18%(分别采用光伏指数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的波动率,指数Wind代码:884045.WI))

  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4年期参照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7日,假设预留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1年至2024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审核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的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20年12月1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授予674.60万份股票期权。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20年12月17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激励对象亦符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相关人员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0年12月17日为授予日,向62名激励对象授予674.60万份股票期权。

  (三)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授予日、授予数量及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爱旭股份尚需依法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0-078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及核查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2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2020年3月17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公告,并于2020年11月4日在公司内网公告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13日,公示期限内,广大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有任何异议的,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

  截至2020年11月13日,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

  二、监事会核查结果

  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核查结果如下:

  1、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次预留权益授予事项时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3、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6、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相关人员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0年12月17日为授予日,向62名激励对象授予674.60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0-079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相关部门确认,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爱旭”)自公司上一次披露政府补助情况至今,累计收到各类政府补助21,647.26万元。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13,143.38万元;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8,503.88万元。现将相关政府补助明细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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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构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时计入“递延收益”,在对应资产折旧年限内进行摊销,于摊销各年计入“其他收益”,并计入当年非经常性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时计入“其他收益”,并计入当年非经常性损益。

  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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