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20-045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全部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未获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21日(星期一)9: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21日(星期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单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宗文峰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名,代表股份60,962,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83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47,133,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4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13,829,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91%。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现场及电话会议共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及电话会议共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张大龙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会议议案1.00、议案11.00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议案2.00至10.00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之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股东中国华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有限公司均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189,045,746股。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

  注1:比例,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注2:不通过,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不通过。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

  注3:比例,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注4:同总体表决结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磊、张大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