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接A53版)

  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参与认购的产品均为公募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或登记。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400

  联系人:黄玉海、胡梦婕、左迪

  (二)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10-59572288

  传真:010-65681022

  联系人:熊川

  (三)审计机构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

  负责人:胡咏华

  电话:010-82330558

  传真:010-82327668

  联系人:范金池、王小蕾

  (四)验资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

  负责人:胡咏华

  电话:010-82330558

  传真:010-82327668

  联系人:范金池、王小蕾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0年11月20日,宏盛科技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截至2020年12月11日,宏盛科技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由493,739,128股变更为522,283,371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公司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将相应增加,上市公司的资金实力、抗风险能力和后续融资能力将得以提升。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的影响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产线升级改造及EHS改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本次交易相关税费”,有助于公司提升改善产品质量、生产能力、生产效率和员工作业环境,增强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性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五)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2020年11月14日,宏盛科技收到董事长曹中彦先生、董事王小飞先生的辞职申请。因工作调整,曹中彦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王小飞先生申请辞去董事职务。同日,宏盛科技收到公司职工监事姚永胜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姚永胜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职工监事职务;公司召开职工大会,选举王勇先生为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任期与第十届监事会任期相同。

  2020年11月14日,宏盛科技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提名戴领梅先生和王东新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同意聘任戴领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胡锋举先生、张孝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马书恒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王东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王勇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2020年12月3日,宏盛科技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020年12月3日,宏盛科技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关于增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选举戴领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一致。

  2、增补戴领梅先生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并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一致。

  此外,宏盛科技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上述人员变动已在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履行必要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备义务;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组织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节 法律顾问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玉海             胡梦婕             左  迪

  项目协办人:

  栾宏飞             潘沛宪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14日

  二、法律顾问声明

  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熊  川  王  振  叶云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020年12月14日

  三、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16-00009号、大信审字[2020]第16-00112号、大信审字[2020]第16-00125号和大信审字[2020]第16-00127号等四个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范金池  王小蕾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胡咏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年12月14日

  四、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大信验字[2020]第16-00006号、大信验字[2020]第16-00008号、大信验字[2020]第16-00009号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范金池  王小蕾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胡咏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年12月14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53号);

  2、标的资产的股权过户资料;

  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20]第16-00006号”、“大信验字[2020]第16-00008号”和“大信验字[2020]第16-00009号”验资报告;

  4、华泰联合证券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

  6、《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7、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8、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本报告书刊登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于下列地点查阅本报告书和有关备查文件: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

  电话:0371-85334130

  传真:0371-66899399-1916

  联系人:王勇

  三、查阅网址

  指定信息披露网址:

  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