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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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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23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20年6月29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8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2020-169),于2020年10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16),于2020年11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8),公告中提及的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金)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609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82执609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券交易纠纷一案,(2019)渝01民初7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得新银行存款人民币20,964,851.23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存款。

  2、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康得新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88,364.85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康得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券交易纠纷一案,(2019)渝01民初7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华基金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964,851.23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 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8,364.85元。

  (四)《报告财产令》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苏0582执609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609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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