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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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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编号:临2020-038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0,502,168.3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在此判决之前,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已新疆文体中心项目计提了相应存货跌价准备,详见《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7)。由于公司与承揽方上海迎舟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新疆文体中心项目的结算尚未确定,该项目的成本尚存在不确定性。但根据本判决结果,预计新疆文体中心项目存在进一步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可能性,将会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具体金额以公司后续相关决策和年报披露数据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8日,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船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4)。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判令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关村”、“中关村公司”)和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关村新疆分公司”、“中关村新疆分公司”)立即支付尚未支付的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文化体育中心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新疆文体中心项目”)工程款共计人民币90,502,168.36元(玖仟零伍拾万元贰仟壹佰陆拾捌元叁角陆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9年11月21日,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初2号)内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0)。

  2020年1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2),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民初2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公司为被上诉人。

  二、诉讼内容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内容如下:

  1、请求上级法院撤销(2018)新民初2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终349号),诉讼的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初2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491,013.84元;

  (三)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日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347,987.63元,以及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26,491,013.84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878.95元,由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8,896.98元,由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151,981.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1,025.24元,由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9,888.68元,由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41,136.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在此判决之前,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已新疆文体中心项目计提了相应存货跌价准备,详见《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7)。由于公司与承揽方上海迎舟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新疆文体中心项目的结算尚未确定,该项目的成本尚存在不确定性。但根据本判决结果,预计新疆文体中心项目存在进一步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可能性,将会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具体金额以公司后续相关决策和年报披露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编号:临2020-039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1.近日,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九院”)收到市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清算账户支付数字化车间集成-船舶补贴款1700万元。该笔政府补贴为中船九院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签署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合同书》的奖补资金,有关情况详见《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82)。

  2.近日,公司接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集团”)通知,中国船舶集团收到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企业专项治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批复,其中包含了公司孙公司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1032.57万元补助,截至目前该笔补助尚未收到。

  3. 2020年初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情况已于2020年9月30日进行了公告(详见《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8),现将公司 2020 年10月1日至本公告日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情况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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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企业专项治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资金预计年内收到。

  二、补助的类型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补助资金进行会计处理。截至目前,“市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清算账户支付数字化车间集成--船舶补贴款”1700万元,计入“递延收益科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展,该笔金额将于年内进行相应结转,将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情况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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