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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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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68 证券简称:ST安凯 公告编号:2020-097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0日(周二)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0日(周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

  2020年1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1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花园大道23号公司管理大楼三楼313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4.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戴茂方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36人,代表股份303,799,0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427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301,721,212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4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2,077,803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3%。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34人,代表股份5,656,827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单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2,350,11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99.5231%;反对1,448,903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47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07,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4.3866%;反对1,448,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61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资产处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2,350,11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99.5231%;反对1,448,903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47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07,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4.3866%;反对1,448,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61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2,350,11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99.5231%;反对1,448,903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47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07,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4.3866%;反对1,448,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61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占正东律师和洪潇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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