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0-070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内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计划自2020年5月7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20亿元、不高于4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20-031)。

  增持计划实施进展:2020年5月27日,包钢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首次增持公司股份1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5月2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38)。根据国家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和自治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的要求,包钢集团加大环保项目的投资力度;根据国家相关部委规定要求,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增加;受新冠疫情影响,现金流紧张。截至2020年11月6日,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过半,包钢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22,201.52万股,增持金额2.5亿元,未完成增持计划金额区间下限的50%。

  ●相关风险提示: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计划期限及方式:自2020年5月7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

  3、控股股东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本次增持计划前,包钢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24,860,777,3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54%。

  4、本次增持计划前十二个月内,包钢集团无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计划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2、本次增持计划的股份种类:包钢股份A股股票。

  3、本次增持计划的数量或金额: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不高于40亿元人民币。

  4、本次增持计划的价格:不设价格区间,包钢集团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判断,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5、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

  6、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包钢集团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安排等因素,计划自2020年5月7日起12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7、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包钢集团自有及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2020年5月27日,包钢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首次增持公司股份1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5月2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38)。

  根据国家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和自治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的要求,包钢集团加大环保项目的投资力度;根据国家相关部委规定要求,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增加;受新冠疫情影响,现金流紧张。截至2020年11月6日,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过半,包钢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22,201.52万股,增持金额2.5亿元,未完成增持计划金额区间下限的50%。

  五、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计划及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包钢集团承诺,本计划增持金额不少于20亿元,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