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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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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6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20年3月24日披露了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诉本公司、陈阳友、刘瑞毅、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许树茂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事项,于2020年5月12日披露了因该案公司资产被冻结查封的情况。有关内容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0-047)、《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0-096)。

  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9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4民初7860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前海汇能

  被告: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

  原告前海汇能与被告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前海汇能偿还借款3000万元、律师费7万元、保全担保费20152.01元即利息(利息分两笔,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19日起计算、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对被告新大洲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前海汇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前海汇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316.5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有关以本公司名义向前海汇能借款并委托支付给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尚衡冠通,导致该资金最终被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的事项,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前期核查第一大股东资金占用进展的专项公告》(临2019-082),并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持续披露。

  按本判决,计算至本公告报出日,公司将增加财务费用1637.91万元,且鉴于股东尚衡冠通目前持有本公司股票已被多轮冻结,该占款将全额计提坏账损失。因此将对公司本期利润形成负面影响,增亏4637.91万元。

  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收款账户确认书》、《借据》中出现的新大洲公章均系伪造,证据董事会决议中签名的六位董事(陈阳友、许树茂、王磊、赵序宏、李磊、孙鲁宁)中四位董事(王磊、赵序宏、李磊、孙鲁宁)已书面确认其签名系伪造。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将提交上诉,也将根据案件进展、事实认定和沟通的情况,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4民初7860号)。

  2、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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