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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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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75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近日分别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2020〕京01民初416号和〔2020〕京01民初468号《应诉通知书》。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亿阳集团”)、中山证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被告,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亿阳集团、中山证券及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被告,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一: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纠纷起因

  2016年7月,被告一亿阳集团公开发行“16亿阳05”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为被告二中山证券,被告三华泰联合证券为联席主承销商。原告通过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共买入16亿阳05债券45万张,债券本金面值4,500万元。2017年底,被告一陆续出现风险事件,债务偿付能力快速恶化。2018年5月,被告二中山证券召开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过了债券提前到期等多项议案,16亿阳05债券被宣布提前到期。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未兑付债券本金及利息,造成原告损失。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赔付债券本金4,500万元、利息5,418,369元(自2017年7月11日计至2019年3月21日);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赔付自2018年5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债券逾期利息人民币11,062,757元(以人民币50,418,3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5%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61,481,126元)

  (二)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纠纷起因

  2016年3月,被告一亿阳集团公开发行“16亿阳03”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为被告二中山证券,被告三华泰联合证券为联席主承销商。原告通过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共买入16亿阳03债券500万张,债券本金面值5亿元。2017年底,被告一陆续出现风险事件,债务偿付能力快速恶化。2017年11月,被告二中山证券召开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过了债券提前到期等多项议案,16亿阳03债券被宣布提前到期。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未兑付债券本金及利息,造成原告损失。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管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赔付债券本金5亿元、利息25,047,222.22元(自2017年3月2日计至2017年11月10日);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管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赔付自2017年11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债券逾期利息人民币77,041,929.07元(以人民币525,047,222.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5%计算,暂计至2019年3月21日);

  (3)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此支出的实现债权费用共30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602,389,151.3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中山证券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本次诉讼,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山证券经过评估认为其需要赔偿的可能性较低,预计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76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锦龙股份”)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山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05民初23423号]。原告上海致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致开”)诉被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锦龙股份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南山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0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上海致开于2020年10月30日向南山法院申请撤诉。

  南山法院认为,原告上海致开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致开撤回起诉。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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