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3日(周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0年11月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2020年11月3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年11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5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晓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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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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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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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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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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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丁 铮、陈 伟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