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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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公司负责人刘铭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维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晶洁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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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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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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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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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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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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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公司与意大利安塞尔多能源公司(Ansaldo Energia S.p.A)(以下简称:安塞尔多)于2009年8月、2010年1月签署《Aprilia项目空冷凝汽器供货协议》,哈空调为意大利Aprilia 800MW联合循环电站提供直接空冷凝汽器的设计及供货,合同总金额为17,008,000.00欧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产品修复、消除相关缺陷的费用等问题发生了争议,虽经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7月,公司收到意大利米兰商会仲裁委员会(Camera Arbitrale di Milano)(以下简称“仲裁委”)的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人为:安塞尔多;仲裁被申请人为:哈空调。
2020年9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申请人:安塞尔多,被申请人:哈空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案号为(2020)京04协外认29号。
相关公告详见2009年8月6日、2013年7月12日、2020年9月1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公司因与南湖路厂区资产受让方合同纠纷事项,于2019年3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讼立案编号(2019)黑民初14号;2019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黑民初14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书;2020年1月,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被告的《民事上诉状》及《提交二审相关材料通知书》,上诉人(一审被告)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7月2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下达的(2020)最高法民终181号民事调解书。
相关公告详见2019年3月9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14日、2020年7月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期末净利润为32,135,667.57元,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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