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章卡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利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娜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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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相关规定,本报告期及年初至报告期末的基本每股收益按总股本758,020,428股计算,上年同期基本每股收益按调整后的总股本750,390,078(758,020,428-7,630,350)股计算。
2、上述数据以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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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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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货币资金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74.99%,主要系上半年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捷时代航空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收到现金所致。
(2)应收票据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44.43%,主要系上半年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捷时代航空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期末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3)应收款项融资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32.56%,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现以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原辅材料采购款等因素所致。
(4)其他应收款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54.27%,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收到退回的多项保证金及台风“利奇马”的保险理赔款,其他应收款相应减少所致。
(5)其他流动资产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75.75%,主要系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收回所致。
(6)无形资产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43.66%,主要系报告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增加所致。
(7)开发支出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100.00%,主要系上半年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捷时代航空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期末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8)商誉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100.00%,主要系上半年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捷时代航空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商誉相应减少所致。
(9)应付票据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100.00%,主要系上半年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捷时代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60%股权,期末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10)预收款项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100.00%,主要系年初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将预收款项调整至合同负债科目列示所致。
(11)合同负债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4,284.94万元,主要系年初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将预收款项调整至合同负债科目列示所致。
(12)应付职工薪酬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41.57%,主要系职工2019年末的工资、奖金等薪酬在年初至报告期末支付所致。
(13)应交税费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111.58%,主要系报告期末应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14)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95.24%,主要系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增加所致。
(15)长期借款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41.43%,主要系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调整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科目列示所致。
(16)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45.80%,主要系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增加所致。
(17)少数股东权益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38.15%,主要系上半年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捷时代航空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相应的少数股东权益减少所致。
2、利润表项目:
(1)财务费用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124.17%,主要受国际汇率影响,年初至报告期末为汇兑净损失,而上年同期为汇兑净收益所致。
(2)其他收益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111.18%,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3)投资收益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2,142.46%,主要系上半年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捷时代航空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确认投资收益所致。
(4)信用减值损失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102.47%,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减少所致。
(5)资产处置收益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118.67%,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处置固定资产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6)少数股东损益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232.41%,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子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现金流量表项目: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41.45%,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受新冠疫情影响,各项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130.73%,主要系上半年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捷时代航空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收到现金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479.12%,主要系年初至报告期末银行借款和还款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98.70%,主要系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共同影响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0年9月10日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确定以2020年9月18日为授予日,以2.95元/股的价格授予149位激励对象合计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相关授予登记手续尚未完成。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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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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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卡鹏
2020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0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决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情况概述
1、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本激励计划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以2.9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149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800万股普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37%。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5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9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2.95元/股的价格授予149名激励对象合计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9月18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董事会在确定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在缴款登记过程中,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全部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7万股。因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原因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确定以2020年9月18日为授予日,同意向149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在办理激励对象缴款等授予登记过程中,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万股。
三、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定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人数由149人调整为147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00万股调整为1,783万股。上述调整不涉及新增激励对象及授予股数的增加,也不涉及本激励计划其他相关内容的变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调整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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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就董事会调整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后,在办理授予登记过程中,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及时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对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事项无异议。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就董事会本次调整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在授予登记过程中,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放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而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公司本次调整无异议。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后认为,伟星股份在授予前调整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内容及程序符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财务顾问认为,伟星股份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宜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伟星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情形。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有关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5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0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决定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24个月,即延长至2022年11月23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概述
1、2017年11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2017年11月24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3、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委托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托账户”)进行管理,并通过二级市场累计购入公司股份13,445,9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
4、因公司实施了“每10股转增3股”的2017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托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调整为17,479,725股。截至本公告日,本员工持股计划共持有公司股份17,479,7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情况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前,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二级市场股价的判断,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议,于2020年10月21日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定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24个月,即延长至2022年11月23日;该事项获得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董事蔡礼永先生、谢瑾琨先生、沈利勇先生和侯又森先生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意见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进行展期。该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展期事项没有异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2020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0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10月23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20年10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九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九名。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送达或传真等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阅并在议案表决书上表决签字,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2020年10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蔡礼永先生、谢瑾琨先生和沈利勇先生作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在办理激励对象缴款等授予登记过程中,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万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人数由149人调整为147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00万股调整为1,783万股。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该调整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3、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董事蔡礼永先生、谢瑾琨先生、沈利勇先生和侯又森先生作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因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即将于2020年11月23日届满。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二级市场股价的判断,由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议,并经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2020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24个月,即延长至2022年11月23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2020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1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10月23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20年10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三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三名。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送达或传真等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阅并在议案表决书上表决签字,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在授予登记过程中,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放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而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公司本次调整无异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