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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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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传动 公告编号:2020-094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变速器”)、重庆北齿蓝黛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其部分客户存在货款及与供货商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前期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进展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04月02日、2020年04月18日、2020年07月21日、2020年07月24日、2020年08月25日、2020年09月11日、2020年10月09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065)、《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089)。

  近期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就与客户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众泰”)的买卖合同纠纷陆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陆续收到相关法院出具的前述案件的受理通知书。

  现将本次新增案件情况及前期公司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案件一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120民初7503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951,106.06元;

  (2)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51,106.06元为基数,2017年10月01日至2019年0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2019年0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09月28日的金额为200,453.49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6年04月18日,原被告就被告向原告采购物料事宜签订了编号为AMTCGXY-CG046号的《采购供货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及三份关于《协议》的补充协议,即《产品价格协议1》、《产品价格协议2》、《产品价格协议3》(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了以下事项:1.价格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的产品价格协议为准;2.在原告供货等各方面非常配合的情况下,被告不得拖欠货款,须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方式结款,否则原告有权追究甲方责任;3.原被告双方合作期间,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协议的效力。《补充协议》约定了采购物料的产品编码/产品名称/单价及价格协议的有效期、货款结算方式等事项。《协议》签署后,原告根据其约定以及被告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向被告提供了货物,但被告未按照《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被告于2016年09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关于与蓝黛公司互相未付货款的商议函》,载明了其针对欠款的还款计划及针对往后新增货款的支付计划。被告出具前述函件后,原被告协商一致,同意以第三方代付的方式清偿被告所欠的部分货款。此后,被告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在欠款期间通过各种形式多次向被告催收,并发送了催款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付款催告书》等催款手续,被告虽然认可前述欠款,但均未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仍拖欠原告951,106.06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判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二)本次案件二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1392民初2045号)

  3、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临沂众泰签订的《供货合同》及其附件;

  (2)判令被告临沂众泰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0,848,662.29元;

  (3)判令被告众临沂众泰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10,848,662.29元为基数,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0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2019年0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临沂众泰签订了《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附件《价格协议》(以下简称“价格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根据临沂众泰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采购订单》(下称“《采购订单》”)提供满足被告技术要求的合同产品。双方同时约定合同采用开口订货合同和闭口订货合同,开口订货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合同有效期限、货物名称、交货地点、价格和包装等,具体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根据被告的《采购订单》确定。《采购订单》是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契约型文件,确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合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日期等内容,该《采购订单》一经双方书面确认,就视为本合同的延续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第3.2条约定《月份滚动计划》作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参考性文件,旨在确定原告按此计划做好产前准备工作。合同第4.6条约定原告应保证被告售后服务合同产品的供货(包括合同产品的零部件),并承诺对被告停产的车型合同产品的持续供给,供给年限自车型停产之日起不低于十年。合同第14.2条约定,被告于每月5日前将《产品入库单》传至原告,作为上月交货的数量统计依据,原告进行确认无异议后,原告根据《产品入库单》中的品种、数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在15日前交至被告。

  合同签署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以及被告临沂众泰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向被告临沂众泰提供了货物,但被告临沂众泰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仍拖欠原告货款10,848,662.29元。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期间也多次向被告临沂众泰发送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催款函》、《律师函》等催款手续,但被告均怠于履行其还款义务。

  5、判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二、公司子公司提起经济诉讼案件累计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提起经济诉讼案件的累计进展情况如下:

  1、向客户提起诉讼案件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于2020年08月21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力帆股份司法重整,力帆股份自2020年08月21日起,启动了力帆股份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工作。近期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帝瀚机械作为力帆股份下属企业的债权人,向力帆股份重组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子公司债权申报情况如下:

  ■

  上述子公司申报及确定金额大于一审判决金额的主要原因为上述债权申报金额中包括了部分尚未开票结算的库存未使用产品金额。

  2、向供货商提起诉讼案件

  ■

  注:

  (1)若上述表格中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2)以上诉讼标的额及判决(调解)金额不包括资金占用损失,因上述案件部分尚在审理中,部分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判决或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统计相关资金占用损失费。

  (3)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相关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赔偿库存未使用产品及备件损失及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若公司后期取得相关新增诉讼文件或诉讼进展文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子公司提起的相关经济诉讼案件共计18件,其中公司子公司向相关客户提起的诉讼案件共计17件,涉及标的额合计约为人民币8,642.57万元及相关资金占用损失;公司向供货商提起的诉讼案件1件,涉及货款和违约金美元123.53万元,律师费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关利息。截至目前,相关人民法院已就其中9件与客户的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或民事调解,其中部分一审已判决案件因被告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子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债权申报,但最终债权执行情况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部分案件虽进入调解阶段,但目前案件尚未执行,具体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上述案件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及执行情况、债权申报及执行情况,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涉及相关项目进行进一步的会计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审核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相关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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