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2020年11月17日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杯汽车”)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车辆”)为被告人。
●诉讼请求的金额:债权本金25,000万元及利息4,107,027.39元、诉讼费用。
●该案件尚未开庭,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需以法院最终审理情况及年度审计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初1395号《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铁西支行”)
被告:金杯车辆(被告人一)、金杯汽车(被告人二)
(二)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三)农商行铁西支行起诉理由
2019年9月17日,金杯车辆与农商行铁西支行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称“社团贷款成员行”),共同签订编号MCON201909170000584《社团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5,000万元,期限一年,贷款年利率为6.96%(逾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对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30%的利息计收罚息),按日计息,按月结息。
2019年9月17日,公司与上述社团贷款成员行签订编号为SUBC201909170000875的《保证合同》,为金杯车辆与社团贷款成员行的上述《社团贷款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主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以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社团贷款成员行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被保证的债权额为25,000万元人民币,被保证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
合同签订后,金杯车辆取得借款25,000万元。截至2020年8月13日,金杯车辆共欠息2期,累计金额4,107,027.39元,社团贷款成员行据此提起诉讼。
(四)农商行铁西支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金杯车辆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万元,及利息4,107,027.39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2020年8月1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254,107,027.39元。
2、判令金杯汽车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已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初1395号《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2020年11月17日开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处于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预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