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0年10月15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6层881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林坚。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607,312,6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23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599,760,6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43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551,9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9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11,025,1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4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03,473,1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4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551,9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988%。
3、公司董事林坚、胡冬明、程超、张涛、刘澄清,监事王暾、姜建国、王新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董凌律师、陈烨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137,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反对1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850,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4%;反对1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294,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007,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关于延长中广核三角洲集团(东莞)祈富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期限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92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22%;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007,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38%;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377,373,269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 《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向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294,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007,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137,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反对1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850,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4%;反对1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137,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反对1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850,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4%;反对1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137,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反对1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850,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4%;反对1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137,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反对1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850,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4%;反对1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9.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137,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反对1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850,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4%;反对1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董凌、陈烨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