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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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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传动 公告编号:2020-089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黛传动”)子公司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变速器”)、重庆北齿蓝黛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其部分客户存在票据付款和/或定作合同及与供货商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前期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进展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04月02日、2020年04月18日、2020年07月21日、2020年07月24日、2020年08月25日、2020年09月11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7、065)、《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72)。

  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就与客户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益维”)/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众泰”)/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陆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陆续收到相关法院出具的前述案件的受理通知书。

  现将本次新增案件情况及前期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案件一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永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784民初6171号)

  3、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杭州益维签订的《供货合同》及其附件;

  (2)判令被告杭州益维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7,864,472.36元;

  (3)判令被告杭州益维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27,864,472.36元为基数,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0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2019年0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

  (4)判令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杭州益维签订了《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附件《价格协议》(以下简称“价格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根据杭州益维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采购订单》(下称“《采购订单》”)提供满足被告技术要求的合同产品。双方同时约定合同采用开口订货合同和闭口订货合同,开口订货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合同有效期限、货物名称、交货地点、价格和包装等,具体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根据被告的《采购订单》确定。《采购订单》是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契约型文件,确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合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日期等内容,该《采购订单》一经双方书面确认,就视为本合同的延续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第3.2条约定《月份滚动计划》作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参考性文件,旨在确定原告按此计划做好产前准备工作。合同第4.6条约定原告应保证被告售后服务合同产品的供货(包括合同产品的零部件),并承诺对被告停产的车型合同产品的持续供给,供给年限自车型停产之日起不低于十年。合同第15.2条约定,被告于每月5日前将《产品入库单》传至原告,作为上月交货的数量统计依据,原告进行确认无异议后,原告根据《产品入库单》中的品种、数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在15日前交至被告。原告可通过企业计划系统(ERP)查看甲方收货的明细,如有差异,需在3各工作日内提出更改。每月底核对本月甲方收货明细,若无差异原被告双方在企业计划系统(ERP)中进行发送确认。

  合同签署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以及被告杭州益维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向被告杭州益维提供了货物,但被告杭州益维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仍拖欠原告货款27,864,472.36元。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期间多次向被告杭州益维发送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催款函》、《律师函》等催款手续,但被告杭州益维均怠于履行其还款义务。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作为杭州益维的唯一股东,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其应当对被告杭州益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二)本次案件二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121民初10313号)

  3、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长沙众泰签订的《汽车/发动机零部件采购合同》及其附件;

  (2)判令被告长沙众泰、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6,900,337.84元;

  (3)判令被告长沙众泰、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6,900,337.84元为基数,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0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2019年0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

  (4)判令被告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长沙众泰签订了《汽车/发动机零部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汽车/发动机零部件价格协议》(以下简称“价格协议),合同约定原告根据长沙众泰要求而提供符合长沙众泰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技术标准、状态、质保期限等要求的用于装配、生产汽车发动机及其售后服务目的零部件或材料。长沙众泰同意和理解合同标的是原告根据长沙的要求而生产,专用于甲方汽车/发动机装配、生产及售后服务,具有专一性,只能销售给长沙众泰。同时,合同第4.1条约定长沙众泰通过“供应链管理平台”网络或类似网络向原告发出本合同标的生产采购订单。

  合同签署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以及被告长沙众泰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向被告长沙众泰提供了货物,但被告长沙众泰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仍拖欠原告货款6,900,337.84元。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期间也多次向被告长沙众泰发送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催款函》、《律师函》等催款手续,但被告均怠于履行其还款义务。

  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当对其分支机构长沙众泰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同时,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作为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其应当对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二、公司子公司提起经济诉讼案件累计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提起经济诉讼案件的累计进展情况如下:

  1、向客户提起诉讼案件

  单位:人民币万元

  ■

  2、向供货商提起诉讼案件

  ■

  注:

  (1)若上述表格中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2)以上诉讼标的额及判决(调解)金额不包括资金占用损失,因上述案件部分尚在审理中,部分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判决或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统计相关资金占用损失费。

  (3)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相关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赔偿库存未使用产品及备件损失及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若公司后期取得相关新增诉讼文件或诉讼进展文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针对公司子公司向相关客户提起诉讼案件,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公司合并报表中上述客户所对应的各类存货、应收账款等相关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按资产类别进行了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了相应的损失准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子公司提起的相关经济诉讼案件共计16件,其中公司子公司向相关客户提起的诉讼案件共计15件,涉及标的额合计约为人民币7,462.59万元及相关资金占用损失;公司向供货商提起的诉讼案件1件,涉及货款和违约金美元123.53万元,律师费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关利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括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相关人民法院已就其中9件与客户的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或民事调解,判决或调解赔付公司子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2,614.31万元及相关资金占用损失,判决公司承担相关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56万元;公司子公司对部分案件提起上诉,部分案件还将进入二审程序;公司子公司与客户的部分纠纷案相关人民法院虽已作出一审判决或调解,但目前案件均未执行,具体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综上,暂无法准确估计上述诉讼事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及执行情况,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涉及相关项目进行进一步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相关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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