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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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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0-122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9,577,441.7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累计计提了20%的预计负债,若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20%的部分,由公司大股东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补偿给公司。所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

  被告一: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

  被告二: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有股份”)

  被告三:高伟

  (二)案件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下简称“福田法院”)

  (三)诉讼概述

  公司与宁波银行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人民币20,161,992.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月7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49)。

  (四)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1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进出口融资总协议》,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进出口融资业务,包括但不展于进口开证、提货担保、进口押汇等业务,无论本协议项下信用证能否拒付,第一被告应最迟在付款日将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划至第一被告开立在原告处的结算账户中,用于归还第一被告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若第一被告未偿还其他任何到期债务(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或不履行其他约定或法定义务的,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履行本协该务不符合约定的,原告有权认定第一被告在原告处的所有授信均提前到期,要求第一被告提前偿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原告在信用证业务项下垫付资金的,自垫付之日起,原告有权按日万分之伍计收垫付资金利息。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在上述《进出口融资总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第一被告办理了两笔开立进口信用证业务,编号分别为LC0730118A00133、LC0730118A00157,金额别为177万美元、205万美元,到期目分别为2018年9月11日、2018年9月30日,受益人均为 GREAT ASIA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2018年9月11日,编号为LC0730118A00133的信用证到期,被告未能交付该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导致原告为第一被告垫付款项人民币6,400,030.68元,2018年9月12日,第一被告仅偿还了垫款人民币362,538.68元。根据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进出口融资总协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前述信用证垫款,并有要求第一被告提前偿还编号为LC0730118A00157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五)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证垫款(信用证编号为LC0730118A00133)人民币6,037,49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伍计至垫款还清之日止);

  (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信用证(信用证编号为LC0730118A00157)项下应付款项205万美元及相应利息;

  ●请求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二、诉讼进展

  公司于2020年4月收到广东省福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 粤0304民初36836号),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偿还信用证垫款本金(信用证编号为LC0730118A00133)人民币6,037,492.00元及利息人民币3,200.02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偿还用证垫款本金(信用证编号为LC0730118A00157)人民币8,744,747.54元及利息人民币52,637.85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九有股份、高伟、对被告润泰供应链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润泰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61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原告宁波银行均已预交),均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田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有关诉讼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1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4)。

  三、本次诉讼的和解情况

  2020年9月23日,公司与宁波银行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公司应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的5个工作日(最迟不超过2021年6月30日)内一次性向宁波银行偿还公司在《3683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人民币14,782,239.54元、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11日为人民币4,647,592.19元,之后的利息以未还债务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368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从2020年5月8日起,以未还债务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公司除向宁波银行偿还《3683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务外,还需向福田法院缴纳(2018) 粤0304民初36836号案件的诉讼费人民币147,610元及执行费(具体数额以福田法院提供为准)。

  2、宁波银行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向福田法院提交暂缓执行《3683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申请福田法院中止本次执行程序,除公司未按本协议第1条约定向宁波银行偿还《3683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债务外,宁波银行承诺不就《36836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申请恢复执行。

  宁波银行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向福田法院提交解除对公司财产查封、冻结的申请书。

  宁波银行应在公司依照本协议约定向宁波银行偿还《3683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债务后,向福田法院申请终结执行。

  3、如宁波银行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福田法院提交针对公司的暂缓执行申请和解除对公司财产查封、冻结申请的,视为宁波银行违约,公司可延迟本协议第1条约定的偿还债务时间直至宁波银行提交上述申请之后再行偿还。

  如宁波银行已按照本协该第2条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而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1条的约定按时偿还债务的,视为公司违约,宁波银行可向福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36836号民事判决书》。

  四、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累计计提了20%的预计负债,若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20%的部分,由公司大股东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补偿给公司。所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还将依法向上述债权的债务人润泰供应链及其他担保人高伟进行全额追偿。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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