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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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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券商监管规定修订
取消月度经营数据披露要求
□本报记者 昝秀丽

  □本报记者 昝秀丽 

  

  中国证监会9月18日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新规与新证券法等规则衔接,完善相关条款及表述;要求证券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和内幕信息管理;取消月度经营数据的披露要求,取消中期报告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

  考虑到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为做好机构监管和上市公司监管的有效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证监会于2009年发布了《规定》,从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对上市证券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整体来看,《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特别是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证监会指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有效增强,原《规定》中的部分条款有必要予以调整完善。

  本次修订,在保留《规定》基本内容的前提下,针对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进行了收放结合的局部调整:一方面,落实新证券法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上市证券公司负担,取消了月度经营数据和中期报告涵盖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下转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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