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费杨生 昝秀丽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9月18日表示,证监会对2011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行为,加强内幕交易综合防控。
同时,常德鹏通报关于吴某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王府井”股票案情况。他表示,证监会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违法责任。
明确定义范围 压实主体责任
常德鹏介绍,《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完善标题。考虑到上市公司已经普遍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重在完善和落实,将标题修订为“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是落实新证券法规定。根据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三是压实上市公司防控内幕交易的主体责任。规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要求上市公司根据重大事项的变化及时补充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是强化证券交易所在内幕交易防控方面的职责。授权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信息及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享。(下转A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