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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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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2020年上半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峻考验和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各项决策部署,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加快推进。虽然疫情使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出现了一些意外的变化,但公司积极部署疫情防控措施,避免了新冠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夯实主营业务。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55,441.66万元,同比下降2.06%,利润总额1096.83万元,同比增长19.6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70.40万元,同比增长60.28%。公司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金融机构同期融资利率下降,公司财务费用同比减少;收到的政府补助同比有所增长。

  报告期内,主要工作简述如下:

  1、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范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公司高度关注疫情发展态势,在努力做好公司疫情防控及自身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是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首批复工企业,公司根据中山市相关文件开启全面复工前,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开展对外地返司员工进行隔离,确保员工安全生产生活。全面复工后,公司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疫情防控措施常抓不懈,为员工免费提供口罩、消毒水等物资,并安排员工上下班测温工作。

  2、加强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密切关注资本市场发生的积极变化。

  2020年上半年,公司认真学习贯彻新证券法,专门组织证券法在线学习。此外,公司还积极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上市公司协会开办的各类在线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公司的风险意识、合规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得到增强。

  年初以来,资本市场出现了一系列积极变化,证券法修订实施,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松绑,特别是资本市场有关政策及监管态势出现新变化,提振了市场信心。公司密切关注市场形势的变化,关注、跟踪研究市场各种因素、动态。

  3、夯实研发技术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将技术创新放在公司发展的战略性位置,并致力于建立完善的研发体系。为了应对客户需求转变,公司紧跟市场变化,加大研发费用投入,不断开发出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截至报告期,公司拥有有权专利84件,其中发明专利35件、实用新型49件。2020上半年年度共申请专利6件,授权专利11件,其中申请发明专利4件,授权发明专利4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7件。

  4、依法合规信息披露,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在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全景网平台召开了“2019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通过文字问答与投资者进行了交流,深入听取和了解了投资者的想法和意见。在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机构2家,回答互动易提问14次,就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健康、稳定的关系,维护了公司公开和透明的良好市场形象,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湘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2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8月14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8月24日在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建湘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经营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2020年上半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峻考验和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公司紧紧围绕既定战略目标,坚持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专注于主营业务,坚持以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深挖企业内部潜能和市场潜力,加强企业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同时公司积极部署疫情防控措施,避免了新冠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较大影响。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0票。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0票。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要求,公司编制了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0票。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的相关授权,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部分的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3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8月14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8月24日在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侃如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2020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115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103.37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4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要求,编制了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3051号),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17.6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482.4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6,482.40万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653.60万元共计人民币27,136.00万元已于2017年1月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1月9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38000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本公司2020年上半年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02.82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26,733.54万元;2020年上半年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0.64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615.49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3,643,465.17元,期末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643,465.17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专户,并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截至 2020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3,643,465.17元,全部存放于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0年半年度

  编制单位: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5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5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03.371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632%。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的相关授权,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部分的股票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8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12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7月14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131名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31名变更为126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85.88万股变更为369.12万股。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8年8月 24日,公司完成了本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鉴于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过程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实际向122名激励对象授予3,623,1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423元/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8年8月29日。

  6、2019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63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7、2019年7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及其股份数量,同意拟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5.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8、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9、2019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及其授予价格,同意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5.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0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5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7.777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8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7月20日,上市日为2018年8月29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即将于2020年8月29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5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3.371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5632%。具体如下: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115位激励对象均达到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15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103.371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115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103.371万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115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103.37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和胜股份就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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