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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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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济南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59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至四处于立案阶段,案件五处于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送达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等相关材料,涉及264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0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等进行了行政处罚,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近日,264名当事人持有约1236万股,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等赔偿损失合计约7929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二、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洪皓贸易”)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5月19日,洪皓贸易与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业集团”)签署《借款合同》,洪皓贸易借款给天业集团5000万元,因天业集团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洪皓贸易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天业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经开庭审理后,2019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对洪皓贸易主张公司对天业集团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判决已生效,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洪皓贸易现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与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虽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仍应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故要求公司承担未偿还本金及利息二分之一部分的赔偿责任合计约3788.43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三、公司收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东营天成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鸿发”)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起诉公司等,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8月,公司与天成鸿发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以南、庐山路以西房地产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与东营天成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的公告》;2017年6月,天成鸿发签署《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退出鸿发广场房地产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签署项目合作开发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2017年6月,天成鸿发、公司和天业集团签订协议书,约定天成鸿发与高新发展于2014年8月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项目高新发展的所有合同权利、义务均由天业集团承继。2019年3月,天成鸿发和天业集团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补充协议(二)》,双方对项目利润分配及未纳增值税款的缴纳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现天成鸿发认为,其未按照与天业集团的约定全额收到应向其分配的利润,同时因天业集团未按照约定完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其垫付了部分增值税款及滞纳金,虽然三方签订了项目转让《协议书》,但公司并未实际退出项目合作,天业集团和公司应作为共同主体,天业集团盖章确认的协议效力当然给予公司,天成鸿发提起诉讼,要求天业集团、公司支付应付利润、利息损失、偿还垫付的增值税款等合计约1211.04万元,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四、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济南市高新区汇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汇中小贷”)因企业借贷纠纷起诉公司等,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汇中小贷与天业集团签署贷款合同,天业集团向汇中小贷借款5000万元,月利率1.5%,并约定了逾期贷款罚息和复利等,同时分别与公司、曾昭秦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汇中小贷2018年4月与天业集团签署债权和解协议,约定天业集团分三期偿还借款,天业集团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偿还首期借款后,公司的担保责任免除。

  鉴于天业集团在偿还了借款的部分本金及利息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汇中小贷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业集团偿还借款本金3468.5万元、支付借款利息54.48万元、支付罚息(包含利息)暂计1426.95万元,承担相关律师费100万元,公司、曾昭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撤销与天业集团签署的《债权和解协议》等,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公司目前未收到其他类似诉讼材料,不排除未来出现其他类似诉讼的可能,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康矛等5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相关情况如下:

  前期,19名当事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损失合计1,528.07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康矛等其中5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证券投资者康矛等5名原告,自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后卖出或仍持有股票合计176,300股,与公司的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康矛等5名原告实际损失合计384,073.62元,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公司共同负担。该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

  案件一至四处于立案阶段,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案件五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将会对公司年度利润等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上诉等措施保障公司相关利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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