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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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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0-109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00号),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 请向相关方核实上述媒体报道是否属实的基础上,说明:(1)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或其关联方是否参与德御系债务重组,如是,请说明参与时间、涉及金额、债务重组及参与方式等,对你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以及你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如适用);(2)你公司、华讯科技或其关联方是否曾被仁东集团或其关联方起诉,如是,请说明诉讼时间、涉诉主体、涉诉金额(如有)、原由、资产冻结金额和时间(如有),并说明对你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以及你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如适用);(3)你公司与华运金融租赁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衡水银行对华运金融租赁的账户冻结是否属实,如是,对你公司或华讯科技或其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影响,是否涉及《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回复:(1)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华讯科技或其关联方未参与德御系债务重组;

  (2)公司、华讯科技存在曾被仁东集团关联方仁东(天津)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科技”)起诉的情形,该诉讼已因仁东科技撤诉而终结。

  诉讼、冻结及涉诉事项的具体情况为:2019年4月28日,公司法务部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快递《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财保17号文书。文书主要内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应仁东科技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华讯股份、华讯科技、河北装备、河北太赫兹等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22,433,333.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票225,129,552股,冻结吴光胜先生持有公司的股票5,250,448股,合计冻结股数230,380,000股,冻结起始日为2019年4月16日。同时,冻结公司子公司河北装备及华讯科技子公司河北太赫兹上述不动产,冻结公司在天津市开立的银行账户一个(账上资金1,926.44元)。2019年4月29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华讯科技的通知,仁东科技已向法院撤诉及撤销冻结,等待正式文书。2019年4月30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民初65号文书,仁东科技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对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起诉的申请。同时,仁东科技于当日已向该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截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已将所有借款、利息、诉讼等相关费用全部偿还给仁东科技,其中本金220,000,000.00元,正常利息8,679,166.67元,逾期部分利息2,573,333.33元,其他诉讼相关费用1,437,686.83元,合计232,690,186.83元。2019年5月6日,公司收到《天津市人民高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民初65号文书,该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津财保17号民事裁定,冻结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22,433,333.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仁东(天津)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已向该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该裁定立即开始执行。2019年5月13日,华讯科技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已解除冻结。公司认为,上述借款在2018年10月发生时预计发生的借款利息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6.62%,上述借款在2019年4月偿还时发生的借款利息(含逾期利息)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30%,上述财务指标占比均未达到当时适用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第二章第四节第三十条规定的披露标准,且由于公司在2019年4月28日、4月29日、4月30日接连收到相反性质的文书(在4月28日收到冻结裁决书,而又在两个交易日内收到撤诉的裁决书),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在法定披露期限内已因原告仁东科技采取的行动而自行消除,实质上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规定的应披露事项,为了避免因发布司法冻结公告导致的与事实上已撤销冻结不符的情形及避免误导投资者,公司在进一步核实明确相关事项后,于2019年8月28日发布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对上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时进行了披露。

  (3)华运金融租赁为公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参股公司,与公司不存在业务往来。根据华讯科技出具的《关于深交所对华讯股份关注函相关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回复”):“衡水银行对华运金融租赁的账户冻结属实,2020年1月15日起,华运金融租赁共计四个银行的六个账户(含基本户)被衡水银行申请司法查封。经协调,2020年7月15日,华运金融租赁与衡水银行已就相关事项达成统一意见,初步预计2020年7月底前完成已冻结账户解封工作。”华运金融租赁仅为华讯科技参股公司,且鉴于华讯科技回复初步预计2020年7月底上述华运金融租赁账户冻结将被解封,因此对华讯科技不存在重大影响,对公司亦不存在重大影响。综上,上述事项亦不涉及《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2. 请说明你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披露的《关于仁东集团与控股股东股权合作的进展公告》中提及的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进展,如是,请说明进展的具体情况。

  回复: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权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与仁东集团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于2020年4月3日发布了《关于仁东集团与控股股东股权合作的进展公告》,双方决定继续推进上述项目的正式文件签署工作,原定通过增资和/或购买原股东股权的方式取得股权、表决权委托等具体方式尚在商讨中。目前双方团队已就华讯科技业务展开比较深入的合作,如天谷和金融板块,双方已开展了实质性的合作,加速推进华讯科技关于本次事项具体的梳理工作。双方将继续就华讯科技控股权事项进行协商尽快签署正式协议。

  2020年4月3日后,华讯科技与仁东集团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业务合作事项的细节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与协商,但是截至本关注函回复出具之日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双方未签订正式的股权托管协议、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相关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请说明你公司近期是否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如是,请根据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说明相关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回复:经核查,公司近期没有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不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4. 请核查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公司5%以上股东近一个月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回复:经公司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公司5%以上股东近一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5. 请你公司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方核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回复:经问询华讯科技、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自查,除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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