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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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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20-075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50号)文件核准,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国泰”)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7,309,319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承销费等费用后)已于2017年1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实际缴入2,740,779,662.99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股份)207,309,319.00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上述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056号)。

  2020年7月3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2020年7月20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实施国泰创新设计中心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国泰东南亚纺织服装产业基地项目尚未使用的45,68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27,000万元和国泰中非纺织服装产业基地项目尚未投入使用的全部募集资金99,000万元,合计126,000万元,以1元/每元出资额的价格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科技”),再由紫金科技将该126,000万元以1元/每元出资额的价格增资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漫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漫越贸易”)实施国泰创新设计中心建设项目(暂定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二、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一)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上海漫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

  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二);

  上海漫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甲方三);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截至2020年7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

  (二)、《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三已在乙方的下属支行交通银行上海江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甲方三国泰创新设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三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高士博、吴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初前4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三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三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三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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