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0 证券简称:吉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0-058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及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
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邵伯金先生与徐建初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0年6月15日到期,双方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
2、公司控股股东由锦辉机电、萧然工贸变更为锦辉机电单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邵伯金先生、徐建初先生,变更为邵伯金先生单一实际控制人,
根据《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华集团”)控股股东之一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辉机电”)实际控制人邵伯金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之一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然工贸”)实际控制人徐建初先生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邵伯金先生与徐建初先生于2013年11月1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同意自协议签署之日至吉华集团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在吉华集团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均保持一致行动。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已于2020年6月15日到期。
一、邵伯金先生、徐建初先生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
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分别收到邵伯金先生与徐建初先生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签署的告知函》,双方决定《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邵伯金先生实际控制的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将独立行使在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徐建初先生实际控制的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将独立行使在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双方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
二、邵伯金先生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说明
邵伯金先生与徐建初先生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后,邵伯金先生将实现对公司的单一控制,徐建初先生不会对邵伯金先生的实际控制权产生影响。
1、邵伯金先生为公司的创始人,其作为锦辉机电的实际控制人,能够控制锦辉机电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锦辉机电一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目前持有公司28%的股份,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的选任产生重大甚至决定性影响。
2、从董事会实际运行来看,公司董事会现有非独立董事6名,除邵伯金先生和徐建初先生外,公司其余4名非独立董事邵辉先生、杨泉明先生、周火良先生、殷健先生,均系较早即跟随邵伯金先生管理公司的核心团队,经营理念亦较为一致(其中,邵辉先生系邵伯金先生之子、杨泉明先生系邵伯金先生配偶的兄弟)。上述4位董事还同时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均由邵伯金先生向董事会提名并聘任。综上,邵伯金能够对公司的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及经营决策具有重大甚至决定性影响。
因此,邵伯金先生通过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能够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三、徐建初先生及其所控制的萧然工贸情况说明
公司上市当天,邵伯金先生实际控制的锦辉机电持有公司股份196,000,000股(除权后),占公司总股本的28%,徐建初先生控制的萧然公告持有公司股份114,060,965股(除权后),占公司总股本的16.29%。
公司上市后,徐建初先生的工作重点放在了萧然工贸的对外投资上。因近几年的扩张及对外担保,萧然工贸陷入了一定的财务危机,萧然工贸所持公司部分股权已被司法拍卖。受此影响,徐建初先生对公司的权益正逐步减少。截至目前,徐建初先生实际控制的萧然工贸现持有公司股份83,260,9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9%,萧然工贸所持公司股份已被累计司法拍卖30,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萧然工贸目前所持公司股份均被司法冻结,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1.89%,累计司法轮候冻结1,171,406,685股。根据萧然工贸目前实际情况,其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被继续司法拍卖的可能性,萧然工贸在公司的权益存在进一步减少的可能性。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上述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由锦辉机电、萧然工贸变更为锦辉机电单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邵伯金先生、徐建初先生,变更为邵伯金先生单一实际控制人,变更后的控制关系如下:
■
五、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变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投资、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产生影响。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8日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吉华集团
股票代码:603980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萧山红山农场
通讯地址:萧山区市心中路1028号国泰大厦3栋2单元1601室
股份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增减,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华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吉华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中作如下释义:
■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锦辉机电实际控制人邵伯金先生与萧然工贸实际控制人徐建初先生于2013年11月1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同意自协议签署之日至吉华集团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在吉华集团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均保持一致行动。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已于2020年6月15日到期。
2020年6月17日,吉华集团收到邵伯金先生与徐建初先生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签署的告知函》,双方决定《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并各自行使其股东权利,双方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以及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自《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出具之日起解除。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 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锦辉机电实际控制人邵伯金先生与萧然工贸实际控制人徐建初先生于2013年11月1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已于2020年6月15日到期,双方于2020年6月17日出具《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签署的告知函》,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并各自行使其股东权利,双方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以及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自《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出具之日起解除。邵伯金先生与徐建初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邵伯金先生、徐建初先生双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邵伯金先生单一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此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吉华集团股份196,000,000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700,000,000股的28%。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汇店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可在吉华集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邵伯金
签署日期: 2020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邵伯金
签署日期:2020年6月17日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吉华集团
股票代码:603980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萧山区通惠中路218号五楼519室(浙江金马饭店内)
通讯地址:萧山区城河街62号萧然大厦707
股份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增减,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华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吉华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锦辉机电实际控制人邵伯金先生与萧然工贸实际控制人徐建初先生于2013年11月1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同意自协议签署之日至吉华集团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在吉华集团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均保持一致行动。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已于2020年6月15日到期。
2020年6月17日,吉华集团收到邵伯金先生与徐建初先生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签署的告知函》,双方决定《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并各自行使其股东权利,双方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以及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自《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出具之日起解除。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 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现持有公司股份83,260,9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9%,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83,260,965股均被司法冻结,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1.89%,累计轮候冻结1,171,406,685股。不排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司法拍卖而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锦辉机电实际控制人邵伯金先生与萧然工贸实际控制人徐建初先生于2013年11月1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已于2020年6月15日到期,双方于2020年6月17日出具《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签署的告知函》,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并各自行使其股东权利,双方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以及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自《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出具之日起解除。邵伯金先生与徐建初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邵伯金先生、徐建初先生双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邵伯金先生单一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此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吉华集团股份83,260,965 股,占吉华集团总股本的11.89%。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萧然工贸持有公司11.89%的股份,持股数量为83,260,965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中83,260,965股均为质押冻结状态,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1.8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司法拍卖被动减持公司股份30,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具体如下:
■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可在吉华集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徐建初
签署日期:2020年6月 1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徐建初
签署日期:2020 年 6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