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ST宏盛 公告编号:2020-031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6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行政楼210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长曹中彦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曹建伟先生、王小飞先生及独立董事耿明斋先生、刘伟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梁木金先生、总经理楚新建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2019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支付2019年度审计费用并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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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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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5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西藏德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兴高、万源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ST宏盛 编号:临2020-031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内容: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监高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本次增持金额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风险提示: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出现上述风险,增持主体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应对,并及时对外披露。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董事长曹中彦先生、董事曹建伟先生、董事兼总经理楚新建先生、董事马书恒先生、董事王小飞先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梁木金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孟庆一先生、监事孙珂女士、监事姚永胜先生。
2、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增持主体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3、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主体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而增持。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A股股份。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全部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合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增持计划将在公司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增持主体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出现上述风险,增持主体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应对,并及时对外披露。
四、其他说明
1、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2、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