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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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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0-05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0年5月2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0年6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及使用剩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86,390,558.0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编号:临2020-058)。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86,390,558.00元,同意公司使用剩余募集资金25,434,422.89元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编号:临2020-058)。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网公告附件(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6,390,558.0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金明伟、鲁再平、王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5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0年5月2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0年6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6,390,558.0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编号:临2020-058)。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86,390,558.00元,同意公司使用剩余募集资金25,434,422.89元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编号:临2020-058)。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名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5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湖高新”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以自筹资金已投入在本次重组项目中为购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70%股权所支付的现金对价人民币181,300,558.00元和公司为本次交易向各中介机构所支付的中介费用5,090,000.00元,合计186,390,558.00元,并使用剩余募集资金25,434,422.89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文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5号),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666,663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5.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80.64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本次发行财务顾问费及承销费用人民币8,174,999.75元后,本公司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211,824,980.89元(含募集资金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并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截至2020年5月12日,上述款项已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募集资金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 010021号)。

  截至2020年6月3日,公司累计使用上述募集资金人民币0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211,824,980.89元。

  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并与独立财务顾问、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情况

  根据《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三、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一)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不影响项目进度,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0年5月1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合计186,390,558.00元。具体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能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1、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规模

  截至2020年6月3日,公司累计使用上述募集资金人民币0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211,824,980.89元。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同时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86,390,558.00元,剩余募集资金25,434,422.89元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金额的比例为11.56%。

  2、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219,999,980.64元,扣除本次发行财务顾问费及承销费用8,174,999.75元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为186,390,558.00元,本次募集资金剩余25,434,422.89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均已实施完毕,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拟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将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及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86,390,558.00元,并使用剩余募集资金25,434,422.89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及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出具了“众环专字(2020)010846号”《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十一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2、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东湖高新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东湖高新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2)东湖高新本次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其长远发展和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相应事项已经东湖高新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经东湖高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东湖高新本次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6,390,558.0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4、监事会意见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6,390,558.0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专字(2020)010846号”《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五)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使用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5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资产评估结果完成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转让全资子公司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高新”)100%的股权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委托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拟转让鄂州高新100%股权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4月30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转让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38)、《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坤元评报〔2020〕210号)。

  2020年6月4日,公司收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主体湖北省联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控股”)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020-003),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在联投控股完成备案,备案结果与评估结论一致。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6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5元(含税)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20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20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95,469,15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886,728.8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直接由公司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资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2015]101号)和(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2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国税函(2009)47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25元。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25元。

  (5)对于其他企业(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

  联系部门: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处

  联系电话:027-87172038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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