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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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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20-30号

  债券代码:127003         债券简称:海印转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的通知。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5月25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

  (三)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七名,实际出席七名,分别为邵建明、邵建佳、陈文胜、潘尉、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

  (四)会议由董事长邵建明先生主持。

  (五)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全体董事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合作合同解除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合作合同解除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31号)。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20-31号

  债券代码:127003         债券简称:海印转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合作合同〉解除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5月25日,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公司”)与许启太先生、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珠公司”)签署《〈合作合同〉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概述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许启太先生、今珠公司签署《合作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现因许启太先生、今珠公司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取得“今珠多糖注射液”的生产和销售许可,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作合同》。

  (二)审议程序

  2020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合作合同解除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许启太先生、今珠公司签署解除协议。

  二、合同方介绍

  (一)许启太,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102021955********,通讯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凤翔西路****。

  (二)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A4921Y

  法定代表人:许可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企业地址:海口市南海大道明光胜意大酒店3122室

  主营业务:兽药生产,农产品初加工,生物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农学研究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畜牧、兽医研究服务,水产学研究服务,药学研究服务,中医学与中药学研究服务,零售动物用药品。

  股权结构:股东许可持有该公司35%的股权;股东郦福妹持有该公司65%的股权。

  说明:公司与许启太先生、今珠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解除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许启太

  丙方: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各方于2019年6月11日签署了《合作合同》,现因乙方、丙方无法在《合作合同》约定时间内取得“今珠多糖注射液”的生产和销售许可,各方同意解除《合作合同》。

  第二条 自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合作合作》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除本解除协议已经明确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外,任何一方不得根据《合作合同》的签署、履行、解除向其他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三条 丙方同意向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利息(按照年化12%计算利息,计息时间自2019年6月6日至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当日)。

  自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丙方同意向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丙方同意向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400万元及利息。

  乙方同意就本协议项下丙方的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期限自第2年届满的次日(不含本数)届满。

  第四条 除本协议约定的返还履约保证金外,各方均互不承担其他费用。

  第五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乙方、丙方与甲方的控股股东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签署新的合作合同。

  四、解除合作合同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因合作方无法在《合作合同》约定时间内取得“今珠多糖注射液”的生产和销售许可,经董事会慎重研究,为减少公司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决定解除《合作合同》。

  解除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合作解除后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五、合同解除后续安排

  2020年5月25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集团”)全资子公司广州印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承诺函》:

  本公司系海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20年5月25日,本公司与许启太先生、今珠公司签署了《合作合同》。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减少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本公司就《合作合同》的履行向海印股份作出单方面不可撤销的承诺:

  如今珠公司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依法获得农村农业部核发的《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证书》(药物饲料添加剂注册),海印集团依约获得收购权利,则海印股份可在“今珠多糖注射液”依法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随时向海印集团提出以下“转让或者收购”要求:要求将《合作合同》所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海印股份;或者要求由海印集团指定海印股份作为收购方,收购今珠公司股权。

  如海印股份要求将《合作合同》所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海印股份的,转让对价为海印集团实际已向许启太先生和今珠公司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按照转让基准日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计算的利息。

  如海印股份要求由海印集团指定海印股份作为收购方收购今珠公司的股权的,收购条件按照《合作合同》执行。

  如海印股份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在“今珠多糖注射液”依法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就“转让或者收购”提出要求,则本承诺函终止,本公司将自行选择《合作合同》的履行方式。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合作合同》解除协议;

  3、《承诺函》。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20-32号

  债券代码:127003         债券简称:海印转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清控科创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项目概述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与清控科创(广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控科创”)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友利科技园合作协议》,公司通过引入清控科创,对友利科技园区进行重新策划定位和产业规划,整合导入适合园区产业提升的清华系及有关产业企业资源,对友利科技园进行产业和品牌赋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与清控科创(广州)实业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友利科技园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号)。

  二、进展情况

  上述框架协议签订后,双方积极推进合作的各项工作。2020年5月25日,公司全资孙公司广州友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利”)与清控科创签署了《合作协议》,并于同日在广州友利经营管理的“海印友利科技园”产业园区内举行了正式挂牌仪式,通过挂牌“清控科创(广州)创新基地”和“清控科创(广州)孵化基地”,为园区中小科技企业发展提供产业引导与孵化。

  三、协议双方情况

  (一)广州友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南路199号(办公楼)4号楼1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93710808W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邵建明

  注册资本:壹仟零叁拾万元整

  营业期限:2012年4月10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房地产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的情况:

  ■

  简介:广州友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友利电商科技园是集软件开发、工业设计、电子商务、科技孵化、教育培训五位一体的产业园区。园区致力于五大行业和区域产业的对接,实现产业升级,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器服务,建立完善的园区载体和金融服务。

  说明:广州友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广州市番禺区友利玩具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清控科创(广州)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17号自编之二A7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1YG24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有平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人民币 )

  营业期限:2019年9月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及其他建筑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的情况:

  ■

  简介:清控科创是清控科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清控科 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清华控股的旗下战略功能平台和产业科技创 新平台;清华科创作为科技园区建设运营商和科技服务提供商,已在 24个城市成功建设运营了51个科技创新产业园区,拥有15个国家创新服务平台。并以产业基金方式,向产业园及入园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说明:公司与清控科创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州友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乙方:清控科创(广州)实业有限公司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核心服务内容及增值服务

  1、品牌赋能:乙方负责引入以乙方为代表的清华产业资源,为甲方提供品牌支持,提升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增强融资和市场等资源获取能力,强化其产业园科技创新力量,打造科技地产和产业地产项目样板,支持未来相关业务快速拓展布局。甲方可以在“海印友利科技园(广州市番禺区光明南路199号)”产业园区门口挂牌“清控科创(广州)创新基地”、园区内部小楼挂牌“清控科创(广州)孵化基地”,引领企业的发展。

  2、组织创新和渠道拓展:乙方集团公司,清控科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中关村创业大街打造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乙方负责携手甲方打造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为甲方的微组织创新,组织裂变,合伙人发展等组织发展和渠道拓展提供方案和指导,具体运营落地服务支持由双方再议。

  3、资源对接:遵循市场规律,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对接清华大学及各大研究机构和清华产业资源,获取更有价值的增长动力;具体实施合作由双方再一事一议。

  4、服务体系对接:甲方可以享受乙方各项服务体系的市场价格7或7折以下优惠,具体实施由双方再议。

  第二条 合同期限及中止约定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4年内,欲提前终止本合同时,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双方合作4年后,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 服务费用

  1、甲方和乙方合作期限十年,每年服务费用为贰拾万元。

  2、双方签订合同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2年服务费用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在甲方首次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时间基础上,往后每递延2年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肆拾万元。

  3、经营分红:乙方参与甲方所属物业“海印友利科技园(广州市番禺区光明南路199号)”的租金分红,但仅限于通过乙方招商引入落户客户产生的租金收入,具体内容如下:

  乙方物业租金费用大于40元/m2/月的部分,甲方和乙方按照5:5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 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进行所需资料的收集和联络工作,并保证全面真实地向乙方提供委托事项的有关情况和材料。

  2、乙方应当协调甲方的股东,配合甲方对外的市场宣传,对外宣传内容需得到乙方的同意。

  3、乙方应尽责为甲方提供其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各方面的对接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产业、技术、人才、资本等);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对接方协商合作事宜,乙方视情况给予必要协助;

  4、根据甲方的业务发展情况,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以下有偿增值服务:战略规划、股权设计、商业模式设计、资本路径、发行专项基金;甲方需要前述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相关协议;本条款不作为甲方支付本合同服务费的必要条件。

  5、甲、乙双方在服务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任何经营、技术等重要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提供给除甲乙双方以外的其他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之期限及金额支付服务费的或不分配当年收益给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包括签订本合同前)所获得的对方任何经营或技术信息均属商业秘密。一旦泄密双方均有权向对方索赔。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合作内容,落实合作具体事项。公司将借助清控科创的资源整合能力、产业创新能力及其在科技园区建设和运营方面的丰富经验,对公司的科技园进行优化升级,通过品牌赋能,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提升科技园的运营水平和盈利能力。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但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导致合作效果不达预期。公司将根据本协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州友利与清控科创签署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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