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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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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0-03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华都”)收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青云谱区法院”)送达的(2019)赣0104执6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林政乡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2017年8月19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23日、2020年4月9日,对该案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6-047、2017-066、2017-116、2019-033、2020-017),具体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华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344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西青云谱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林政乡)到庭,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配合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具体义务内容如下:

  “……(四)由原告(反诉被告)林政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提交水电账户变更手续中产权人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并配合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完成水电账户的变更手续;(五)由原告(反诉被告)林政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出具4,000,000元的等额税务物业发票;……”

  江西青云谱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政乡)发出(2019)赣0104执662号《限制消费令》,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它说明

  1、公司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2018)赣01民终344号《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且已于2019年5月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已根据判决书要求支付了相关款项。林政乡因不服该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截止目前法院尚在审查中。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西青云谱区法院(2019)赣0104执6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2、江西青云谱区法院(2019)赣0104执662号《限制消费令》。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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