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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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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华达科技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泰证券对华达科技2019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中泰证券认为,华达科技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一)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经中泰证券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代表人签名:张展 钱丽燕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1日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华达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中泰证券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及2020年4月29日对华达科技进行了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完成了全部现场检查流程,汇总了检查资料。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中泰证券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及2020年4月29日对华达科技进行了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完成了全部现场检查流程,汇总了检查资料。现场检查人员包括保荐代表人钱丽燕及项目组成员许超、郑辰超,保荐代表人及项目人员查看了持续督导期间三会文件及材料,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材料;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等,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二、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本次对于华达科技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等。关于本次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华达科技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公司的内部制度,并收集和查阅了华达科技三会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是否落实。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达科技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各部门设置合理,公司组织结构健全、清晰,并能实现有效运作,华达科技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不存在严重的缺陷。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检查,收集、查阅了公司披露的公告及其相关档案资料,并对其是否存在该披露的事件未披露、披露的内容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和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信息披露情况基本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华达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存在违规情况。

  (三)独立性以及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情况,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公司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完全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账户的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人员交谈,查阅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2)公司不存在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情况;3)公司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销售采购合同、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与公司主要人员进行沟通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近年来,我国汽车行业面临较大的压力,华达科技所处的汽车零部件行业亦受到较大的影响,产品毛利率以及盈利能力存在下降的压力。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关注经营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较为稳定的经营状况。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华达科技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华达科技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检查人员与华达科技主要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现场检查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华达科技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运作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特此报告。

  保荐代表人签名:张展 钱丽燕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1日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5号)核准,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科技”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1.18元,共计募集资金1,247,2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49,97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7)第320ZA003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管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为华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达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中泰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就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等方面内容进行充分审慎尽职调查、编制申请文件、出具推荐文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反馈回复、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等。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8、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9、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10、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11、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华达科技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华达科技的持续督导期间,华达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事项

  2017 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40,273.62万元。

  (二)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2019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公司资产利用率,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公司终止募投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与理财收益后的金额转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本次终止的项目是公司根据客观情况做出的谨慎决策,公司研发中心目前已经能够满足公司研发需求,本次终止不会对公司的研发工作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后续相关研发支出,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投入。2019年12月26日,华达科技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已终止,并已将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及理财收益后的金额22,368,459.75 元转出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华达科技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华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华达科技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金额为194,232,377.48元,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余额为228,173,333.85元(含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签名:张展 钱丽燕

  法定代表人(签字):李玮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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