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3318 公司简称:派思股份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尚智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安振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高君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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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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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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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派思投资不可撤销地放弃派思股份3,460万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EnergasLtd.质押73,450,000股中,包含司法冻结1,500,000股;派思投资被司法冻结45,039,647股中,包含已质押35,870,000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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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正在进行的重要事项情况如下:
1、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019年11月,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上海华彗曙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川中油精诚燃气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93111),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于2020年3月18日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第19311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目前公司正会同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中所列问题逐项讨论研究,进行审慎核查和认真准备,进行反馈意见回复。(详见公司2019-119号、2020-012号和2020-030号公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控制权转让对应的业绩补偿事项
2018年12月10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思投资”或“转让方”)及原实际控制人谢冰出让公司控制权,与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众兴”或“受让方”)签署《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9.99%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后在该《框架协议》基础上陆续签署四份补充协议,根据2019年1月签署的《补充协议书二》第二条中主要内容约定:
“2.1、转让方、谢冰共同承诺,在受让方不干预标的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受让方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及根据协议安排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行使职权的除外),标的公司在现有经营方针、计划、模式及经营团队的基础上继续经营,标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经审计的净利润(指标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6000万元和人民币7000万元,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为人民币18000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上述承诺业绩不包括标的公司后续并购业务、新投资建设项目、技改扩能项目产生的净利润或亏损)。”
公司与控股股东水发众兴、股东派思投资积极进行沟通,敦促水发众兴、派思投资尽快完成相关事项的实施。
3、 OPRO燃气轮机售后回购事项
2018年12月,原控股股东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谢冰转让公司控制权,根据其与水发众兴集团签订的股权收购《补充协议书二》安排,上市公司终止OPRA燃机业务、盾构机业务及其他新业务,后续业务由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承接。
2019年12月16日,派思投资关联企业大连派思动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思动力”,该公司现在已更名为“无锡欧谱纳燃气轮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就本公司向派思动力采购的燃气轮机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双方确认,由派思动力将公司已采购的5台OPRA燃气轮机按照采购价格予以退还,总价款 6,250万元,价款在本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付清,逾期每日按回购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五/日支付逾期利息。
按上述《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派思动力向派思股份返还货款的约定期限是2020年1月15日。但由于派思动力资金紧张,其未能在该期限到达前返还货款。随后,受全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派思动力客户的相关建设项目不同程度延期,导致派思动力的销售收入锐减,目前仍没有资金向派思股份支付回购款,公司管理层对此事高度重视,近期一直在与派思投资及其关联公司派思动力积极沟通。目前,派思投资和派思动力已共同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回购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至下一报告期公司是否能改善业绩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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