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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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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08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可以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及其他业务,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至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作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之日止,具体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双方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历史沿革: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为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9日,2013年经天津市财政局津财会[2013]26号文件批复同意,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设立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栋1门5017室-11。

  5、业务资质:持有天津市财政局核发的执业证书编号为12010023号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核发的证书编号为08181001号《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持有财政部、证监会核发的证书序号为000388号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经历。

  6、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是

  7、投资者保护能力:截至2019年末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为2,019.27万元;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6,000万元,至今未发生职业责任保险赔偿;截至2019年末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与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大于8,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可能发生审计失败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人员信息

  1、合伙人数量:35人

  2、注册会计师数量:401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64人。

  3、从业人员数量:524人

  4、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从业经历:林凤,从事证券服务业年限17年和陈小勇,从事证券服务业年限10年

  (三)业务信息

  1、2018年度业务总收入:24,558.53万元

  2、2018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9,603.48万元

  3、2018年度证券业务收入:6,816.46万元

  4、2018年度审计公司家数:1,941家

  5、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6家

  6、是否有涉及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是

  (四)执业信息

  1、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合伙人林凤女士、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邓超先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小勇先生均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五)诚信记录

  1、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处分的情形。最近三年收到3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报告。

  2、签字注册会计师林凤女士和陈小勇先生最近三年均无受到任何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等。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召开2020年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2020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经审查,确认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至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作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之日止。

  4、《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5、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09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3、经公司2018年第二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92,755,515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4,300,509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68,455,006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4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058号阳光控股大厦18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0年4月20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795,679,53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573%。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均是委托代理人或公司董秘出席表决),代表股份752,231,51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89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43,448,01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议案1-4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5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杭州碧光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91,550,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810%;反对4,117,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75%;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5,092,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271%;反对4,117,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527%;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许昌天图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91,550,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810%;反对4,117,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75%;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5,092,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271%;反对4,117,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527%;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七星关鸿基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91,550,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810%;反对4,117,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75%;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5,092,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271%;反对4,117,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527%;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上海君御豪庭设立CMBN资产支持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94,051,5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54%;反对1,615,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31%;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7,59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510%;反对1,615,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87%;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债券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94,051,5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54%;反对1,615,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31%;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7,59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510%;反对1,615,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87%;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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